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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要点

要点一: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要点二:平均值计算公式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要点三:从业人数范围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要点四: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要点五:申报即享受,无需专项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要点六: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小微”进化史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 年~2011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09〕133 号、财税〔2011〕4 号。

       2012 年~2013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1〕117号

       2014 年~2015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4〕34号

       2015 年~2017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5〕34号

       2015 年 10 月~2017 年【20 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5〕99 号

       2017 年~2019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7〕34号